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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2日)废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八届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知,现予发布施行。

州长:张作哈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州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州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权威性。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说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包括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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