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0年1月1日前已登记注册,应参加而未参加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登记、征缴等工作,原则上按新登记注册单位的管理权限划分办法确定州、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州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州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县市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
第九条 全州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编制,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县市人民政府执行,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第十条 州、县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缴计划,按月或按季依法征缴失业保险费。
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征缴目标任务的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基数,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当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低于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按我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1%。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州、县市要按规定上解省、州级调剂金。
我州失业保险调剂金按当期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暂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28%的比例提取,其中州级统筹调剂金20%,省级调剂金8%。
当上缴的失业保险州级统筹调剂数额达到本级当期失业保险费征收额的50%时可暂停征收州级统筹调剂金。出现州级统筹调剂数额低于本级当期失业保险费征收额的50%时则恢复征收州级统筹调剂金。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失业保险州级统筹调剂金的上缴比例和调剂规模,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州失业保险调剂金上解工作在每半年基金财务汇审结束后,根据各级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数,由州就业服务管理局发出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解通知;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在收到上解通知15日内将失业保险调剂金足额上解州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