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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0〕2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凉山州失业保险州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州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抗御风险的能力,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适度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即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全州统一管理,州、县市两级政府负责,通过建立州级统筹调剂金的方式适度调剂,调剂后基金缺口由州、县市自行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失业保险州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原则,即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调剂、统一待遇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暂不纳入州级统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五条 实行州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仍由本级管理。
  第六条 实行州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负责解决。
  第七条 州、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全州和县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管理事务。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

  第八条 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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