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规范性文件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及法律依据等有关资料各三份。
报送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处罚决定书副本,立案、结案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备案报告各二份。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是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机关,具体负责报送州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应进行登记并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作程序;
(二)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我州实际情况并具有可行性;
(四)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或处罚、收费等项目是否合法、适当;
(五)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是否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
(六)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七)适用实体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是否依法进行行政复议;
(九)是否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凡设定法律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即条文内容中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某种义务或者违反规定要施行某种行政处罚的文件,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或依据。凡越权设定、违反其规定或程序,未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过程中,需要征求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回复。需要补充资料或调阅案卷的,有关机关应及时报送。
对有争议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有关单位在接到协调会议通知后,应准备意见,准时出席。
第九条 法律、法规、上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及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结合本县、本部门实际,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之相抵触的文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备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