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5日)废止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1998年12月11日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州级各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办法、规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等。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或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是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机关,其备案管辖范围是:

  (一)州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几个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由制定或作出决定的单位负责报送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制定或共同作出的决定,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规范性文件或行政处罚决定于发布之日或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机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