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失效](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七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等。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保证单位必须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5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