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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4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及省属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年度工作目标、事故控制指标和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下达。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及省属重点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承诺,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安全措施,努力推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查相结合的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湘及省属重点企业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8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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