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十三中课余时间学生使用计算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2]03号)
南宁市第十三中学:
你校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学生 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满足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的要求,经研究,同意你校在切实保证正常的计算机教学上机实习课时外,对自愿在课余时间上机操作的学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即计算机使用费每台机每小时1.20元,上网费每台机每小时2.00元。
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收费属服务性收费,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