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及管理费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及管理费的复函
(南价复[2002]04号)


南宁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收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及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摆出,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以及第六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收费的制订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在前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和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你委要求收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及管理费属全自治区范围的收费,因为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应由自治区经委向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经审核后按全区统一标准执行。因此,请你委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报告,由区经贸委报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统一核批后,我市则按区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核发收费许可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