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有无新的证据及事实补充,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事实及证据有无新的意见。均无补充意见后,听证主持人宣布指控及申辩、质证阶段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第三节 辩论程序
第十七条 进入辩论阶段,先由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第十八条 辩论终结前,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无新的意见后,听证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进人最后陈述阶段。
第四节 最后陈述程序
第十九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五节 审阅笔录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记录有听证全部活动的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说明情况附卷。
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经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第五章 听证会结束后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情况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负责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偏差,应当予以改变,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