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听证公告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由当事人、调查人员(最多三名)、听证会组成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必要时可增加一至二名听证会组成人员)三方组成。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递交《授权委托书》。其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或其他具有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章 举行听证
第一节 听证开始前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表明身份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
(二)听证主持人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及其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主持人宣布终止听证会。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1.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申辩;2.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3.遵守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安排。
(六)记录员宣读听证会纪律;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第二节 指控及申辩、质证程序
第十五条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按下列程序进行指控及申辩、质证:
(一)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