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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9〕60号)


  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局。

  附件: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章 听证会举行前的程序

第一节 听证的提出

  第三条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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