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教育局要求调整中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教育局要求调整中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2]20号)


南宁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提高中考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试费”属全区范围收费。《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

  三、你局要求调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试费”必须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向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