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宣布废止或失效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成都市地方税收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地税函〔1999〕326号 1999年12月16日)
《
行政复议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配合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9]177号),市局决定对市局制发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收执法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成地税发[1999]104号)作下列修改:第十七条改为:本规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即市地税局及各分局、稽查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及稽查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县级以下(不含县)征收分局、税务所决定。
县级以上(不含县)征收分局、税务所不得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县级以下(含县)稽查局独立行使对外检查权、强制执行权、处罚权,但对下列案件应以地方税务局名义处理:
(一)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置的涉税犯罪案件;
(二)拟行政处罚超过一倍(不含一倍)且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其它特殊案件。
第81条改为: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