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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6〕132号)


  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房产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柜台,摊位出租征税问题房屋产权人利用房屋所设柜台摊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场地,实属房屋分割出租,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出租房屋写字间征税问题凡宾馆、招待所利用房屋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生产经营或办公等用房的,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以房产投资取得收入征税问题对以房产投资产权未发生转移取得固定收入的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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