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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中心物价窗口行政效能工作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物价局办理相关价格审批事务工作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中心物价窗口行政效能工作规定
(合价监[2006]12号)


本局各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和全市投资工作暨整治优化发展环境大会精神,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服务意识,按照“三项制度”、“四条禁令”要求,经研究,制定以下十七条工作规定:

  一、加强领导

  1、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值班领导直接负责,中心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机关处室配合落实,分解职责、分工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实行局领导现场审批制。局领导按月轮流在中心窗口负责审批和督查工作,确保中心窗口各项工作按规定落实到位。由中心窗口负责人负责安排领导值班表并通知到领导本人。

  3、中心窗口确定1名中层干部担任负责人,再推选1名工作人员;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期限不能低于2年。

  4、中心窗口集中办理的相关业务,其日常管理仍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不得以中心窗口办理为由放松必要的日常价格管理、监督和调研工作;更不得造成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

  5、中心窗口负责人每月底将本月中心窗口工作办理具体情况汇总报局领导,并参加每月办公例会在会上如实通报各项工作办理情况。

  二、集中受理、办理

  6、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一律进入中心窗口受理、办理。具体事项包括:《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商品、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标准的审批,国家机关及公益事业收费年审,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设定的其他审批项目。

  7、办理过程中,实行两次终结制,即第一次要详实告知办理人员所需的审批材料和相关要求,第二次要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限批办完毕。

  8、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变更:实行中心受理、中心办理,中心负责人负责审批。办证单位带齐相关审批材料,按要求填报申请表(一式二份),中心窗口审核发证。申请表、办证材料由中心窗口编号存档、备查,同时移交一份申请表给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各处室一律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办证单位的价格管理工作仍由处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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