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违反其他行政行为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行政审批公开事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一)审批依据:《
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
(二)审批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2、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逐项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2)合法的批准收费文件;(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5)其他相关资料。各材料提供一份复印件。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三)审批程序: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初审、受理后交相关处室;2、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处室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批准收费的文件等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或专家论证,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交中心窗口;3、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发证。
(四)审批时限:承诺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文件,收取工本费每证30元。
二、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一)审批依据:《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18号令)。
(二)审批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2、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逐项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相关资质证书;(5)其他相关资料。各材料提供一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