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物价局办理相关价格审批事务工作规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合肥市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提高行政效能工作规定
(合价监[2005]377号)
本局各部门:
为落实好“三个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中心服务项目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05]6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市政府机关开展加强行政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评议工作的通知》(合政[2005]9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集中受理:
按照“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要求,合肥市物价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一律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实行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办理。中心窗口受理、办理项目包括:
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2、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变更;
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送审项目);
4、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5、法律、法规设定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规范办理:
中心窗口在受理行政服务项目时,要按下列要求办理:
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当场办结条件的,应即收即办。
2、申请事项不能当场办结的,凡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承诺办理的,应按规定办结期限,出具承诺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3、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凡材料不齐备或者依法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或当场答复申请人;对个别特殊服务项目已在窗口初审,经局相关部门审查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4、对申请事项,根据需要严格执行三级联动和并联审批等审批制度。
5、中心窗口和局相关部门办理审批事项时要严格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认真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物价窗口行政审批公开事项》(见附件)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