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平安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和“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及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杭建监发〔2010〕486号)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建筑施工单位:
根据市综治办《关于做好"平安单位"考核和"平安示范单位"申报验收工作的通知》(杭综治〔2010〕17号)要求和市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平安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杭综治〔2009〕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0年"平安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考核和命名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注册地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杭州市区范围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外地施工企业,均可参与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平安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分管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创建工作台账记录详细完整。
2、管理网络健全,责任制度落实,日常宣传及检查工作到位。
3、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有关规定创办民工学校,且正常办学。
4、考评验收得分在85分以上,且无符合杭州市"平安单位"一票否决内容的各类情形。
(二)参评"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的,在"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考评验收得分在90分以上。
2、企业积极参与所在地区综治工作,且开展工作有特色或具有示范效应。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报警和监控系统。
4、单位内部员工无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未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类事件。
三、实施部门
市建管站受市建委委托,具体负责省、市属及外地进杭"平安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和"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推荐工作。
各区(含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平安建筑施工企业"考核和"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推荐工作。
四、考核验收
(一)"平安建筑施工企业"
1、各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杭州市"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表》(一式四份),提交《杭州市"平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验收表》及创建总结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向各主管部门申请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