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9〕16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市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未依法经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各类建筑均属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和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重点拆除以下违法建筑:
1、城市主次干道、主要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2、占用城市广场、绿地、交通设施、防火通道、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和在城市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等建设的违法建筑;
3、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上建设和楼体外扩建的违法建筑;
4、居住区内擅自搭建、设置和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违法建筑;
5、城市重点工程、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建设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6、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抢建、搭建的违法建筑;
7、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用地或者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的违法建筑;
8、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负责。
五、拆除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六、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媒体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归属或者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