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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完成三项以上工程项目,未发生第十条所列举的行为,方可申请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一)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进陕注册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在陕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三项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八)三项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或《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后,应到承建工程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登记证书后,如证书中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对《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进行。

  第十六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检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年检申请表; (二)年检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工程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凡有违反第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其《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作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陕登记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凡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陕西省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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