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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只可承接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工程;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证书》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七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乙级资质证书; (三)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注册人员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同类工程业绩; (五)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六) 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陕勘察设计介绍信; (三) 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 托书; (六) 企业指定的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承担项目勘察设计的注 册人员及相关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勘察设计合同; (八)同类 工程业绩证明 (九)企业诚信承诺。

  第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

  第十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诚信从业,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二)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 (四)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总院审查并签字盖章;(五)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七)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八)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十)转让资质证书;(十一)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凡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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