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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29日)废止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3]95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西安市、榆林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7月11日省建设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首次进陕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只能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完成三个单项工程后,可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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