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要求,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
第九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诚信从业,不应有下列行为:
(一)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将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未经总院审查并签字盖章;
(五)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六)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七)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编制虚假勘察报告;
(八)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九)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工程勘察设计;
(十)转让资质证书;
(十一)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十二)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凡有违反以上规定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并依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长期登记证书》,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规定;
(二)在陕完成三项以上勘察设计工程项目,未发生第九条所列举的行为;
(三)在陕设有具有二级法人的分支机构,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且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四)分支机构的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均达到与所承担工程项目所对应的资质分级标准的要求;
(五)总院或总公司把驻陕分支机构纳入其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长期登记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分支机构在陕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五)企业指定的驻陕负责人任命文件或法人授权书;所有驻陕注册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技术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所有驻陕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陕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租赁的:租赁房屋合同、出租方房屋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自有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陕已完成的三项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证明;
(九)在陕已完成的三项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十)分支机构与总院(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关系文件,分支机构技术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等制度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长期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或《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长期登记证书》后,应到承建工程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长期登记证书》后,应到陕西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信用档案,如证书中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长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需延续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动态考核,考核合格后予以延续。
第十六条 企业须延续《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长期登记证书》的,应在该证书到期前30日内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