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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2007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4日)废止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发[2007]196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外省进陕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第160号令)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对《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陕建发[2003]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长期登记备案。首次进陕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只能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在陕完成三个单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后,可申请长期登记备案。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对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只可承接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长期登记证书》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六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

  (三)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注册人员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

  (四)企业内部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且已通过相关认证;

  (五)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同类工程业绩;

  (六)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

  (七)了解、掌握承揽项目所需的国家、行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八) 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 陕西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二) 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陕勘察设计介绍信;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 企业指定的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承担项目勘察设计任务的注册人员的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所有技术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所有进陕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

  (八)在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

  (九)三项同类工程业绩证明;

  (十)总院获得过近四届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勘察、优秀计算机软件、优秀标准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含三等奖)奖项。奖项证明不少于三项(可含与工程设计有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技进步奖2项);

  (十一)企业诚信承诺;

  (十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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