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铁路和高速公路项目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的,由项目业主直接向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的收缴标准为每亩1万元,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厅要优先安排项目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补充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
(四)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规模。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范围组织征地,原则上不得对用地范围外进行征地。确需征地的,必须经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共同确认。其中,因铁路建设形成的夹角(心)地,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大块夹角(心)由建设单位采取工程措施解决当地农民耕作通道或出行问题;零星分散夹角(心)地不具备采取工程措施解决耕作通道或出行条件的,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铁路征地范围。多条铁路项目同时建设产生的夹角地的处置,由项目业主共同承担;分期建设的,由后建的业主承担夹角地的拆迁补偿费用。纳入征收的夹角(心)地原则上控制在征地总量的2%以内。
涉及住房拆迁的,原则上按项目设计红线范围进行拆迁,红线以外临近道路的房屋应根据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如果仍然不能达标,应由地方政府会同项目业主共同认定,纳入拆迁范围。
四、规范征地拆迁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创建和谐建设环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建设用地计划制定供地时间表,按时提供建设用地。严禁违法用地,要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按照规定的征地程序进行,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落实“两公告、一登记”制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补偿费,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随意乱开口子,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要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及项目建设动员工作,使施工区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项目的建设。要公开办事程序,建立有效的群众信访处理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妥善解决好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依法认真解决被征拆对象提出的安置补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不得违法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乱收费、乱罚款、无理刁难施工单位、设障拦截施工车辆、阻碍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各方要加强协调,共同建立和谐项目建设环境,确保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