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县烟花爆竹专营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邕宁县烟花爆竹专营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2]43号)


邕宁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烟花爆竹专营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工本费,是我市公安部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下达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1992]064号文)规定,对爆竹物品等实行管理并核发有关证件而收取的证件工本费,收费主体是公安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收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二、你县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公室拟收取的消防设施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