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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中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中医院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的批复
(南价复[2002]51号)
南宁市中医院:
你院报来《关于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申请的报告》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桂价格字[2001]32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成本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批复你院生产的骨补口服液等自配药物制剂价格见附表。
二、
你院要加强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如有新增品种和已核定价格的品种因成本费用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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