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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关于对技工学校学历教育的认定问题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6]21号、22号文件规定,技工学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学历教育对待:

  (一)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由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省劳动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地方办的,由省人事部门会商教育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上均应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二)技工学校应具备办学规模,工种(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舍、实习实验场所、设备、体育活动场地、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图书资料。

  (三)技工学校是初中分流以后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学校,属于“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招生对象主要是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经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应届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在校生不应少于200人。学业完成,经考试合格,由劳动人事部门颁发《中等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六、关于非电信部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国税函[1996]700号文件规定,对非电信部门通过信息台、计算机网络等所提供的信息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未移交地方曾理的军队服务性单位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对于军队内部的服务性单位(如招待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应按财税字[1994]11号文件执行。即这类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上述服务性单位为军内、军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全额征收。

  八、关于计算机公司从事软件设计、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计算机公司按客户要求独立从事软件设计、开发业务或其所从事的软件设计、开发业务具有一定独立性(含计算机系统工程开发业务),并单独收取设计、开发费用的,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对医疗美容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凡开展医疗美容的单位如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从事的医疗美容劳务不在该证的核定范围内的,均应依法纳税,不得视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而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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