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宣布废止或失效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9〕239号 1999年8月16日)
为切实加强营业税征管,根据近期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市级运输公司设在区(市)县的车站的纳税问题凡车站为运输公司售票取得的运营业务收入,应按售票全额(不得有任何扣除)
回运输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车站取得的其他收入,应在车站(点)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税函[1995]7号文件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因此,上述机构代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财税字[1997]45号文件明确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逾期贷款核算年限的催收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逾期贷款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8]302号文件规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金融企业应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利息收入,不得将逾期未满一年的放款转为呆滞放款”。)
(二)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社会办学征免营业税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所提供的教育劳务。因此,对社会办学是否征营业税应按这一规定认定。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教育劳务,各地应按照成地税函发[1997]124号和川地税发[1999]31号文件的规定一律纳入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