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证(表)工本费的复函
(南价复[2002]62号)
南宁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办理收取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证(表)工本费手续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社会力量办学有关证(表)工本费属全区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第六规定:“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收费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在前款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和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