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永新区富庶中学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2]63号)
南宁市永新区发展计划(物价)局、教育局:
报来“关于调整永新区富庶中学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桂价费字[2002]284号文的补充通知》(桂机[2002]1065号)第三点规定:“非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农村小学、初中(不含县城和建制镇所在地),不得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永新区富庶中学属农村中学,不能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二、原郊区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富庶中学参照执行建制镇所在地初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做法,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应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