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2]66号)
南宁市建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办理咨询服务、招标代理费标准核定证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2]36号)的精神,同意你公司在公开、公正、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开展招标代理等业务,收费暂按如下标准执行。即:
一、审核工程预(结)算按审查定案核增(减)净值的5~10%收费(不含预(结)算内工程项目)。
二、代编工程概、预、结算,标底按工程总造价的2.5‰收费,如需全面抽算钢筋的工程再按工程总造价加收0.5‰。
三、代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案件鉴定按鉴定总价值的5‰(或双方争议额的3%)收费(案件调查差旅费,则按国家差旅费规定的标准另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