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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失效]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机车的情况;
  (九)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
  (十)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
  (十一)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十二)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安徽省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在填表时予以明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党员领导干部的初始报告表和即时报告表抄送同级纪检机关。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
  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10日内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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