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铅锌矿矿山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矿山企业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并经主管审查批准的项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不再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对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在方案尚未编制、上报批准之前,以及确因技术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雅地物〔1995〕95号文的标准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 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雅价发〔2006〕115号文件执行,具体数额应依据资源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对水土设施的损毁和占用情况计收,由矿山企业在领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批文时按0.5元/平方米一次性征收。
  第十一条 铅锌矿矿山企业因生产、生活所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沟、水利工程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6〕11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其标准为:工业取水0.075元/立方米,生活取水0.05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08元/立方米。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矿山企业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实际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按2-20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其征收标准为: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6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10元/平方米;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地2元/平方米;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可按上述规定标准2倍征收。为方便森林植被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矿山企业的发展,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以上计收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一次性征收。
  第十三条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的相关规定,铅锌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石销售收入的2%进行征收。根据当前铅锌矿产品价格浮动情况和矿石平均品位情况,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为销售矿石8元/吨。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税部门核定的企业生产矿石量向矿山企业征收,并全额上缴国库。此征收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铅锌价格变动情况一年一调,并在需要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采用法定征收方式核查征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