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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铅锌矿矿山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8日)废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铅锌矿矿山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6〕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深入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鼓励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就地进行矿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矿产资源加工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雅安市铅锌矿矿山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雅安市铅锌矿矿山企业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深入推进我市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鼓励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就地进行矿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做大做强矿产资源加工产业,促进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涉及矿山企业税费征收相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费征收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税费征收管理的职能划分,依照税费征收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政策的规定,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做好矿山企业的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市场化配置取得铅锌矿探矿权、采矿权,并从事铅锌矿资源探勘、开采和矿产品深加工的矿山企业的税费征收管理。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一节 税收征收标准

  第四条 对矿山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企业直接销售其开采的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对其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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