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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对一个坡面地块零星分散的可采取按坡面绘制“林地位置及边界示意图”,统一编号,标注位置,复印后由权利人确认盖章。各权利人在利用这一示意图时,分别标注出地块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经实地核查,原林权证记载的四至、面积准确的,可按原林权证登记的四至和面积进行登记。
  原林地范围清楚、面积准确,而四至填写有误的,应重新填写四至。
  原林权证四至准确,面积有误的,原四至不变,重新测量面积。测量后面积相差较大的,属于集体的按照测量后的面积确定,属于个人的,原林地所有权人必须签署明确的同意意见后方可换发。
  原林权证四至、面积均不对的,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四至和面积。

  相邻林权人原林权证所填四至有交叉的,而实际管理和控制界限明确、无争议的,可按双方认同的界限重新确定四至;林权证所填四至与当年林权划界所立界桩或所栽界树有出入,且这些界标位置未移动的,以界标界限为准。

  第三十二条 林权登记人员(含勘验人员)对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和其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林权登记申请,应主动回避;林权登记申请人有权向林权登记机关工作机构申请林权登记人员回避,是否同意回避要求,由乡镇以上林权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林权登记申请经现地勘验后,由组、村、乡(镇)审查并签注意见,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对同一林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林权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应审查各自的林权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难以确认的,提交林权争议处理机关解决。

第五章 林权登记公告

  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县级林权登记管理机构予以公告。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村、其它权属登记以组或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核实结果。对申请换发林权证的宗地,应注明为换发和原林权证面积、树木株数等;属新登记宗地,应注明为新登记。公告期为30天。公告应包括的内容和式样由县级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异议的理由,登记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异议加以记载,并进行实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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