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林权证时,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注记”栏填写原退耕地的耕地延包证号、“XX年度退耕地造林”“XX年度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等。
(四)退耕还林的“林地使用期”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24号文件规定计算填写。
第二十七条 集体林权的登记发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林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只申请林地所有权,经营者申请林木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林地造林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集体经济组织只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者申请森林、林木的使用权。
(二) 集体林登记须附最大比例尺的地形图,涉及村界的要由毗邻村确认界线并在图上加盖公章,作为林权档案存档。
(三)县与县、乡与乡之间的界限,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县(市、区)与县(市、区)间插花林地或林木,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由林地所在县进行登记。乡与乡、村与村之间插花地,在《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座落”项目中,应按实际座落填写,由座落地逐级签署意见,并在座落地进行公告。有关市(州)、县(区、市)、乡(镇)、村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原林权证一证多户而要求分割开的,由当事人协商好分割方案并签字后,可分别登记发证。
第二十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权利人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具备林权证明材料、申请登记权利明确、地点位置清楚、表格应填事项完整正确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第三十条 受理登记后,由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组织权利申请人和与该申请权利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到现地落实申请林权的具体位置和四至界限、设置界限标志、测量面积,填写《林权登记现场勘验表》,绘制林地位置范围图、有关各方现场签字确认,勘验人员签名。凡涉及与国有林权相邻的林权登记的勘查,必须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并签字确认,否则,林权登记无效。
林地位置和范围标注应尽可能使用地形图,面积应尽可能采用实测。对在地形图上难以标识的宗地,应现场绘制示意图。林地位置的标注及边界描述应使用地形图上的小地名,地形图上没有小地名的,可采用当地习惯用的小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