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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三) 承包集体造林地(幼林)补植造林的,核实原有树种、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登记申请由收益比例大的一方申请,经营权归承包者;收益分成比例相同的,由承包人申请,经营权归承包方。林权证颁发给申请方,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四) 在集体林中(成林)零星插花造林的,清点栽植株数、树龄,核实集体林木株数、树龄,按共有林确定收益分成比例,林权由集体统一提出申请,经营权归集体,林权证发给集体,收益分成比例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和林权证“注记”栏中注明。
  合同有特别约定的事项,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转让后,由受让方申报林权登记,原有关林权同时进行变更登记;原登记林权全部转让的,应予以注销。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集体林木(含果树)已作价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的,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归个人,由个人申请登记发证。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林地使用期限统一确定为三十年,在林权证上注明林地使用期后,林地使用费另议。填林权登记表时,“林地使用期”、“终止日期”栏中注明林地使用期的起止年月(从作价归户之日算起)。
  集体宜林荒山荒地一次性作价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用于造林的,林地使用权归个人,期限按合同约定确定,未约定的最高不超过50年。
  (二) 个人自留山林木转让给他人的,不再作为自留山对待,由现林木所有者给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实行林地有偿使用。
  (三)森林资源转让后,林地使用期限按转让合同的规定办理,最长不超过50年。期限的终止按有关合同的规定办理。林权证中林地使用期限中注明是“合同约定XX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的林权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申请颁证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由退耕农户提出申请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以承包、租赁、合作等形式利用退耕还林地进行林业开发的,退耕地使用权仍由退耕农户申请发证,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开发者和农户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收益分成比例分别由双方申请发证
  (二)退耕地块面积大于0.5亩的,分别地块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退耕地块面积小于0.5亩的,多个地块可合并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但应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说明块数和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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