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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乡(镇)成立工作组,乡(镇)林业工作站为具体办事机构。村由村委员会负责人和群众推荐的3-5名熟悉情况、为人公道的群众代表组成工作组,各村民小组抽调三人(老、中、青)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申请登记表的发放、收集、现场勘验组织和意见收集等工作。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派出人员具体指导实施。
  第十五条 县(区、市)、乡(镇)、村等要采用张贴通告、广播、电视、报纸、书写标语、乡(镇)村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补换林权证的意义、作用、政策、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制订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和设备购置费,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和打印设备,印制有关表册,订制所需林权证。

  第十七条 组织培训。实行分级培训,省培训市(州)、县业务骨干,县培训到乡(镇)和村。培训内容包括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政策规定,林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登记、审核,现场勘验核对,张榜公告,微机登录,林权证的打印、核发,质量检查验收等。经培训合格者方能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开展试点。每个县(市、区)选择2-3个典型乡(镇),每个乡(镇)选择2-3个村先行试点。试点内容包括宣传、组织发动、林权登记和核发林权证。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展开。
  第十九条 县(市、区)和乡(镇)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受理群众就林权登记发证方面的政策咨询、投诉,并公布办公地点和热线电话。

第四章 林权申请和登记

  第二十条 确认林地、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林权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二十一条 林权登记工作机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发放给林权权利申请人,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登记权利、宗地自行填写,也可在林权登记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申请人签字后提交林权登记机构。对换发林权证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填写原林权证号、核发面积等内容;对退耕还林的,应在申请表“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栏中注明土地延包证号、“XX年度退耕还林地造林”、“XX年度退耕还林配套荒山造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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