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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和个人林权登记发证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五条 林权登记发证分为宣传发动、人员培训、申请登记、现场勘查、审查、公告、计算机录入、林权证制作、林权证发放和建档等阶段。

第二章 发证原则

  第六条 坚持依法稳定林权的原则。在林权登记过程中,各地不得打乱原有的林权结构,重新划分林权,侵犯原有林权者的合法权益。林权权利人的森林、林木、林地已经颁发过林权证而权属未发生变化的,应保持稳定,权利人可申请换发林权证;权属发生变化的,需依法重新申请,经林权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林权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或使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而未颁发林权证的,应申请初始登记和颁发林权证。
  第七条 坚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林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和省已明确的有关林权政策未发生变化的,必须坚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第八条 按权属和宗地发证的原则。依据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以及地块的不同,分别予以登记和核发林权证。登记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先易后难的原则。凡权属清楚的先发林权证;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待理清权属、解决争议或纠正违规行为后,再予以登记核发林权证。
  第十条 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林权初始登记前,应公告登记的时间、地点和有关申请须知事项;登记中,要将拟登记林权的内容进行公告;登记结束后,公告登记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现场勘验时有关利害关系人必须参加。
  第十一条 统一规范的原则。林权登记发证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国家林业局统一开发的《林权证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和全省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第十二条 质量第一的原则。林权登记的各级工作机构,应制定各阶段工作程序和质量要求,并逐级检查。凡上一阶段工作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要做到准确、完整,不重不漏,权属、座落、四至清楚,界限明确,标致明显,与实地相符。

第三章 组织准备

  第十三条 各地要成立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林业的负责人任组长,林业、财政、国土、司法、农业、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这项工作,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可在林业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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