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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车工就业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1日)废止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车工就业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4]316号)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04]47号)文件精神,落实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车工的就业安置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用残疾车车主的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三金”补贴)的办法

  1、凡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车车主,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签订五年以上(含)期限劳动合同并经鉴证,发给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每人5000元的标准享受用工补助费,同时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也可享受先缴后补的优惠政策。

  因被招人员本人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则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用工补助和“三金”补贴。

  用人单位在享受招用残疾车车主的用工补助(5000元/年?人)和“三金”补贴后,不再享受《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相应的用工补助(4000元/年?人)和社会保险补贴。

  2、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三金”补贴的时间:劳动合同履行每满1年的次月。

  3、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三金”补贴需提供的资料:招用残疾车车主名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及复印件、《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录用备案证明书》和《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及复印件、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杭州市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须明确注出养老(不含工伤、生育保险费)、医疗、失业保险费的金额]及复印件、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劳动情况表(102表)及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车辆回收凭证》、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4、其他:用工补助和“三金”补贴的申领、审批、拨付程序和经办部门及经费来源均按《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用工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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