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五、加强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参照市场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市场租金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可以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各县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七)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1.租赁申请办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各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