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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现将《葫芦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日

  葫芦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及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轿车、小型车为主,按乘客意愿提供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区域性道路客运。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出租汽车客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
  (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
  (四)组织行业培训,开展法制道德教育;
  (五)提供信息咨询,解决运输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坚持集约化经营,实行实体化运作,代理性出租公司要逐步向实体公司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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