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卫局设立受理窗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在市环卫局管理监察部门受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在市环卫局垃圾处置管理部门受理。
(三)审查
审查工作实行审核员负责制,审核员负责对其受理企业申请的全过程审查工作。
1.初审
审核员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法定形式、管理体系、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核查
(1)现场查核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市环卫局相关部门组织现场审验。
(2)征求意见
对申请企业涉及到相关专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审核员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审核员审验,签署意见完毕后移交办理科室,并提出相应的文本、图片等资料。
(四)决定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市环卫局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统一格式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市环卫局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市环卫局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卫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实施,要根据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计划安排,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应工作,以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区县(自治县)市政环卫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登记、初审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环卫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和工作职责,以落实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审批中的意见答复工作;并安排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为审核员,具体从事该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
市环卫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环卫管理部门要根据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审批的有关条件,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支持合法的经营行为,促进环卫行业作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
(四)抓好政务公开
市环卫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环卫管理部门应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限期以及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为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