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渝市政委〔2007〕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环卫主管部门、市环卫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国家建设部2007年7月1日实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等法规,结合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就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以开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行政审批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卫作业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环卫市场运作规则,规范市场化作业服务行为,合理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整体质量。
二、管理部门
我市环卫经营性服务行政审批许可主管部门是市市政委,其日常管理机构是市环卫局。市环卫局垃圾处置管理科和管理监察科为具体经办部门,负责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协同开展此项工作。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
在我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由市市政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有效的验资报告(包括资信等级或资信证明、有形资产证明)等。
全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从事服务前直接向市环卫局提出申请;已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市环卫局登记、申请。
全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从实施之日起60日内,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市政环卫管理部门登记,经其初审合格后,报送市环卫局。
(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