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科技厅应当在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四川省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四川省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四川省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七条 省科技厅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省科技顾问疼团)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省科技厅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利用现有省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省科技计划由省科技厅厅务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省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三章 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专项计划部门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省科技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