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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四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五十一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公开取消其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应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咨询任务、内容、方式、程序、咨询专家意见使用方法和规则、咨询专家名单、咨询专家个人意见、综合分析结论、组织咨询活动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第五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有关专项计划、综合计划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根据咨询任务的需要,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的活动,以增强咨询专家的责任和提高咨询工作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计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做必要的补充,并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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