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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 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
  第四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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