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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十四)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组织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批准。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四十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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